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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20110308
 

甲方:张××等一行3人(旅游者或单位)
住址或单位地址:北京朝阳区**街6号
电话:010-828491**

乙方:成都国际旅行社 (组团旅行社)
地址:四川成都成都市东城根上街220号
电话:028-86085536 83219081
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资源签订合同如下:

一、内容与标准
第1条主要约定事项 

旅游团团号
CDITS-20110308
旅游线路
九寨沟、黄龙四日游(汽车)
出发及散团
 
时间地点
2011 11 8         分在成都    集合出发:2011  
3 11 日在    成都 散团,共计    3
主要游览点
及旅游时间
D1:成都——九寨沟
D2:游览九寨沟
D3:九寨沟沟口——黄龙,游黄龙——茂县
D4:茂县——成都
交通工具及标准
(不含景区观光车)
飞机:
火车:
轮船:
汽车:空调旅游车
用餐次数及标准
早餐 次,标准 5元餐;正/6次,标准15 /餐(含81汤)
住宿(住宿天数多于6晚,可在本条备注栏被增列或使用加业纸约定)
1晚:房间标准为      星级 双人标准间房间,费用为       /人;
2晚:房间标准为      星级 双人标准间房间,费用为       /人;
3晚:房间标准为      星级 双人标准间房间,费用为       /人;
4晚:房间标准为      星级            房间,费用为       /人;
5晚:房间标准为      星级            房间,费用为       /人;
6晚:房间标准为      星级            房间,费用为       /人;
4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承担补办手续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按合同约定无领队或全陪的旅游团队,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
4、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上列经营者索赔。
5、乙方应当按照《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与商品经营者串通欺诈甲方购物。
6、乙方应当提醒甲方出游时携带    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小孩)            等证件
三、甲方违约责任
5条(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应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5日(不含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约定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6条(延误出行)甲方未准时到达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5条第5项的约定处理。
7条(中途退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违约责任
8条(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退还甲方已交旅游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不含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9条(旅游行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因飞机、火车、轮船晚点造成旅游行程延误除外)造成约定出发时间被延误2小时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10条(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11条(擅自转、并团)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按总团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条(运行计划不规范)乙方未在约定出发日一天前将填写完整的《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提交甲方,或提交的《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内容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条(压缩游览时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点约定游览时间被压缩一小时以上,乙方应按减少游览时间占该景点约定游览时间的比例,退还甲方该景点相应比例的游览费用(含该景点门票费、实际交纳的观光车和缆车索道费)。
 
五、其他约定
14条(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   1日(飞机团除外)       日通知乙方。
15条(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16条(保险)乙方推荐甲方自费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保险。
17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双方合理分担,其中甲方承担自理 %,乙方承担不承担 %
18条(扩大损失)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9条(委托招徕)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20条(补充约定事项):
1小孩只含车位费、半餐费;不含门票、不占床及行程中所列的自费项目。
2
3
21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执法机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22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3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甲方(代表):××
乙方(盖章)
 成都中国旅行社
身份证号码 5113101198007070000
负责人:
 姜翠明
电话(传真):010-828491** 
电话(传真):
 028-86085536 83219081
通讯地址:北京朝阳区**6
通讯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街220号
甲方同行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附后。
 
 
2014   06    06 
 
2014   0606 
 
 
 
 
 
四川省旅游局监制
 
 
四川省旅游执法总队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