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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全面,涵盖境内旅行期间的意外伤害、疾病医疗、个人财物保障;        
2、24小时全球紧急医疗救援和旅行支援服务;        
3、保险期限灵活,承保热门运动:如:滑雪、滑水、潜水等水上娱乐运动,以及骑马、急流划艇、登山(无海拔限制)、高山探险、极地探险,还包括洞穴探险、蹦极、长途无人区、漂流、野外生存、山地越野轮滑、山地自行车越野、溯溪、自然场地攀岩与下降;承保恐怖分子行为造成的伤害, 但滑翔翼及跳伞活动不承保;
4.本保险的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80周岁,未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为1至17周岁。71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和"双倍给付意外伤害(如有)"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保障范围摘要(人民币: 元)
计划一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
100,000
医药补偿(其中的疾病医药补偿限额)
20,000 (N/A 无)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60,000
身故遗体送返
16,000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内旅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意外保险收费标准保险费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买一份保险,买一份保障。让您的旅程一路平安。

旅游项目保险期间
国内旅游
保费
保额
2-3
20
10万/人
4-7
25
10万/人
8-12
40
10万/人
13-30
60
10万/人
一日游的保险费为10元/人,一日游最高保额为十万元/人
 

中国人寿旅游意外保险主要功能

 

保险时间:以每天0时——24小时为一天。
保险对象:凡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境内、境外旅游者。
承保年龄:出生180天至70周岁。70周岁以上保险金额减半。
保险期间:从踏上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至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保险责任:
1在旅游途中因为意外或急性病导致的必须医院治疗的事故。(但是原有的慢性病的急性病发作属除外责任)。
2在旅游途中因为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
3在旅游途中因为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

赔偿标准:
1因为意外或急性病门诊治疗的,90天为限。
2因为意外或急性病住院治疗的,90天为限。
3用药标准以当地社会保险医疗给付标准范围内。

索赔程序:
一、客人需要提供的资料:病历、药费单(原件)住院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身份证、存折首页复印件。未成年人:出生证明、父或母身份证明。
二、旅行社需提供的资料:投保单、确认书、被保险人名单、旅行社出具的证明、结算清单。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1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批单、以及有关的投保单、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180日以上,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适合旅行的中国公民及外国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急重症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予以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一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90日为限。

五、被保险人因本条第一款原因死亡后的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所实际支出的费用,本公司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丧葬保险金。

六、本公司所负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某项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者发生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有疾病,且不适合旅行的;

十三、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诊疗;

十四、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五、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

十六、被保险人洗牙、洁齿、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七、被保险人乘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交通工具;

十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九、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或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都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和丧葬保险金的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保险费交费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保险费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保险费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病历;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释义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急重症:指急性病、慢性病的急骤发作、中毒或外伤等需要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否则将导致人体主要生理系统功能衰竭或器官严重损伤,直致危及生命的急性重症或损伤。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是指吸食或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国内旅游:是指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游,但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